企業併購 廉價購買利益要稅 - 會計
By Agnes
at 2014-04-10T17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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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解釋,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「企業合併」
(簡稱IFRS3)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,必須納入課稅,但准許自合併基準日年度
起五年內,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。
廉價購買利益需申報納稅,但准許分年攤計,將有利企業不致因為合併導致稅負
遽增。
依據IFRS3,廉價收購利益是隨併購交易而來,且是在合併取得可辨認資產公平價
值,超過收購成本時產生。
財政部舉例,A公司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,支付10億元合併B 公司,並採用IFRS3
將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分別入帳(總價15億元),財務上認列廉價購買利益即為5億
元。
因可辨認淨資產均按公允價值15億元認列入帳,未來A公司需以此為稅務基礎認列
折舊、攤銷或出售成本,即可認列費用或成本共計15億元。
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「企業合併」第32段及第34 段規定,收購者收購
總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可辨認淨資產(取得可辨認資產減除所承擔負債)公允價值部分
,需認列商譽。而當收購者收購總成本低於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時,收購者
即會產生廉價購買利益,應列入損益計算。
基於廉價購買利益無法獨立於可辨認淨資產而存在,財政部因此參考我國商譽按
五年攤折標準,及國際間對於廉價購買利益按五年平均計入課稅所得額的做法,規定
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時,其廉價購買利益,
得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五年內,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。
財政部強調,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及
商譽,均已參酌財務會計規定辦理,藉以縮短財務會計與稅法間的差異。若廉價購買
利益稅務上未予計入所得額課稅,恐將發生高估成本費用致減少課稅所得額的疑慮。
來源:
2014/04/10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 台北報導
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8603088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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